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朱明駿
訴訟代理人 朱廣林
訴訟代理人 謝素真
被 告 盧名鋒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