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670號
TCEV,91,中簡,1670,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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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代書,八十七年間被告委任原告就坐落台中縣大里市○○ 段一○一之一四地號及一○八一之一五地號土地,由出賣人曹世村移轉登記予被 告,而移轉登記發生之增值稅十七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元、印花稅四百四十一元, 現估申報二千元、登記費六百零一元,均由原告代為墊付。茲因買賣雙方言明增 值稅由被告支付,另原告之委任報酬為六千元,合計十八萬三千零一十三元被告 迄未給付,爰依委任之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㈡、被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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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