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670號
TCEV,91,中簡,1670,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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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代書,八十七年間被告委任原告就坐落台中縣大里市○○ 段一○一之一四地號及一○八一之一五地號土地,由出賣人曹世村移轉登記予被 告,而移轉登記發生之增值稅十七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元、印花稅四百四十一元, 現估申報二千元、登記費六百零一元,均由原告代為墊付。茲因買賣雙方言明增 值稅由被告支付,另原告之委任報酬為六千元,合計十八萬三千零一十三元被告 迄未給付,爰依委任之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㈡、被告則否認曾委託原告辦理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辯稱,我不認識原告,係我朋 友的媽媽丁○○未經我同意,標走我的會後,要還我錢,便要想將前開土地過戶 給我,以清償債務,當時我即告知丁○○,我不會向他要錢,但丁○○仍持堅要 將前開土地移轉予我,斯時我即向其表明,不會為此再支付任何費用,嗣有一天 其即通知我到代書即原告處蓋章,跟我說只要蓋章,一切其會處理。事後代書通 知我繳費,方才知道其已將土地登記予我等語。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任其辦理前開二筆土地之移轉登記事宜,然其代墊費用及代 書報酬合計十八萬三千零一十三元被告均尚未給付,故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 遲延利息。然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詞情置辯。故本件首應審究的即在於兩造間 是否有委任之法律關係存在。惟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之債權發 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 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 庛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獲法院分別著有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及十 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故原告即應就與被告間有委任關係之事實負 舉證之責。




2、原告就其主張之前述事實,雖提出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及 請款單各一紙為證。惟查,被告前開所辯,核與證人廖戴選結證稱:「被告是我 女兒的朋友,我有欠他會錢,土地本來是曹世村的,因為他欠我錢,就把土地要 過戶給我抵債,我就想把這個土地過戶給被告,來還欠他的錢,被告跟我說,如 過戶要負擔其他費用,被告不願意,請我將來再還被告。…」、「被告說不要系 爭土地,是在辦理過戶之前,被告也沒有委任代書辦理過戶的事情,之前我過戶 的事情都是找周代書辦理,後我因丙○○乙○○代書事務所之代書)是我親戚 ,才拿給丙○○辦理。」、「代書是我找的,但我沒叫代書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語相符。再參酌移轉登記後,發生代墊費用及代書報酬金額糾紛 後,證人丁○○亦曾主動與原告商議,將前開土地其中一筆過戶移轉予戴秀美丙○○兩人共有,以為清償等情,亦經證人丁○○證述在卷,並為原告所不爭。 準此,辦理土地移轉的代書並非被告所找尋,足認被告並未委託原告辦理前開土 地移轉登記。故尚難僅以土地買賣契約書上有被告之印文、土地所有權狀登記之 所有權人為被告及一紙原告自行書立之請款單,即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該土地移轉 登記事宜間有委任關存在。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與被告間有委任關係之存在。3、從而,被告既無法證明與被告間就土地移轉登記事宜有委任關係之存在,則其依 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及委任報酬,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 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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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