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32號
TPDV,98,消債更,332,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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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怡如
附表:
㈠聲請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 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 人簽名或蓋章,及協議之還款方案內容明細之協商成立文件) ,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毀諾,各期已清償金額及證明。㈡聲請人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應具體說明。㈢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㈣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㈤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自行註明膳食費、房 租、扶養等支出)。
㈥聲請人之撫養權利人張志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㈦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張志豪、張賴碧蓮)有其他扶養義 務人共同扶養,請說明扶養費用分擔之情形,併提出該共同扶 養義務人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 、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該扶養權利人最 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㈧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除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 ,並分項條列說明之; 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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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