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704號
TPDV,98,審重訴,704,200907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何美玉李直澄、李心伊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