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何美玉、李直澄、李心伊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