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
反訴原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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