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603號
TPDV,98,審重訴,603,2009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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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
反訴原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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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