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丁○○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
被 告 鑫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6月
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劉茂源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6 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確認劉茂源與被告 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 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