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363號
TPDV,98,審重訴,363,200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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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丁○○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
被   告 鑫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6月
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劉茂源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6 月1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確認劉茂源與被告 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 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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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