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19號
原 告 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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