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219號
TPDV,98,審訴,4219,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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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19號
原   告 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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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