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6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美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敘明本件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為票據或借款契約關係?
㈣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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