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066號
TPDV,98,審訴,4066,200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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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06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美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敘明本件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為票據或借款契約關係?
 ㈣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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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