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成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安全管理契約、侵權行為及民法第468 條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代墊款等情,惟原告上開主張 之法律關係不明確,經本院通知補正,原告以準備㈠狀陳明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代墊款,則本件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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