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2617號
TPDV,98,審訴,2617,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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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6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保證書第16條約定可憑,又原告總行係設於台北市○○ ○路○段50號而位於本院之轄區內,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竹公 司)於民國96年8月24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簽定 額度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授信總約定書,並於96年9 月29日向伊借款2筆共500萬元,其中25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 期間自96年9月29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並約定按英商路透 股份有限公司6165頁面之30天期台灣次級市場短期票券之平 均利率加碼2.3%後除以0.946機動計算之利息;其中250萬 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間自96年9月29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並 約定按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6165頁面之30天期台灣次級市 場短期票券之平均利率加碼2.8%後除以0.946機動計算之利 息,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詎料,七竹公司於97年8月11日借款屆期後未依 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另提出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動 用申請書及放款明細表(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 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 件原告主張:七竹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尚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非 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 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七竹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 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附表
┌───┬──────┬────────────┬────────────────┐
│ │      │ 利息計算與期間 │ 違約金計算與期間 │
│ 編號 │ 借款本金 ├───────┬────┼───────────┬────┤
│ │  │ 期 間 │年利率 │ 期 間 │年利率 │
├───┼──────┼───────┼────┼───────────┼────┤
│  │      │自97年8月11日 │4.7219%│自97年8月11日起至98年2│0.4721%│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10日止 │ │
│ 1 │ 2,000,000 ├───────┼────┼───────────┼────┤
│ │      │ │ │自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0.9442%│
│  │      │ │ │日止 │ │
├───┼──────┼───────┼────┼───────────┼────┤
│ │ │自97年8月11日 │5.2505%│自97年8月11日起至98年2│ 0.525%│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10日止 │ │
│ 2 │ 2,000,000 ├───────┼────┼───────────┼────┤
│ │ │ │ │自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 1.05%│
│ │ │ │ │日止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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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