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
8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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