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東陵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七四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之永豐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57號 裁定變更本院97 年度裁全字第911號假扣押裁定所命反擔保 物,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200 萬元之永豐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2744 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 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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