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36號
原 告 正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活室內裝璜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壹
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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