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236號
TPDV,98,審建,236,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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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36號
原   告 正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活室內裝璜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壹
     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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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