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55號
原 告 王龍田即好來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9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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