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5224號
TPDV,98,司票,15224,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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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224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懷宇律師
非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4,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相對人當
  面提示本票請示付款)。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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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