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5222號
TPDV,98,司票,15222,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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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222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懷宇律師
      余珊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請補正提示日(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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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