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發票日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票號為IA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七 萬六千一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原 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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