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縣新店市○○段○○路小段地號70-29、70-30、70-31
之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臺北縣新店市○○段○○路小段地號70-11、70-12、70-13
、70-14、70-17、70-30、70-31、247-31之第一類最新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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