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42號
TPDV,98,司拍,242,2009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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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之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釋明因受讓而取得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及債權讓與已
  通知債務人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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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之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