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680號
TPDV,98,司催,1680,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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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系爭支票票號:0000000 之發票日日
  期格式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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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