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597號
TPDV,98,司促,20597,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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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政治大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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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