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廣福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Rich Eeterprise Co., Ltd.
設英屬西
,舊機
設臺北市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佰貳拾叁萬零柒佰捌拾捌
元叁角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二一五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本票未約定遲延違約金,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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