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587號
TPDV,98,司促,20587,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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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廣福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Rich Eeterprise Co., Ltd.
           設英屬西
            ,舊機
           設臺北市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佰貳拾叁萬零柒佰捌拾捌
  元叁角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二一五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本票未約定遲延違約金,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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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廣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