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580號
TPDV,98,司促,20580,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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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寶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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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