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洪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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