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112號
TPDV,98,司促,20112,2009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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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洪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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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