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747號
TPDV,98,司促,19747,200907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驛誌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1/1頁


參考資料
德驛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