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1年度,15號
TCEV,91,中勞簡,15,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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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七 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二、陳述:
(一)原告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任職被告公司,擔任水電工程人員,詎九十年十月 十四日被告法定代理人電告原告稱:沒有工作,原告以後不用去上班。按雇主 終止勞動契約者,對於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之勞工,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否則 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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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