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