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567號
TPDV,98,司促,19567,2009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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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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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