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390號
TCEV,90,中簡,2390,200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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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О號
  原   告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永貹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因
有記名之股東不滿七人,具備法定解散原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公司章程,陳報被告依公司章程所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及
  檢附清算人戶籍謄本,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如無依章程所訂、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清算
  人及檢附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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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