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845號
TPDV,98,司促,18845,2009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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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秀玲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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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