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