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675號
TPDV,98,司促,18675,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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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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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