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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