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273號
TPDV,98,司促,15273,200907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協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1/1頁


參考資料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