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914號
TPDV,98,司促,14914,200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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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提出乙○○○○○○○○○之營業登記證明文 件(上須有獨資或合夥之記載),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6 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6 月26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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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