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166號
TPDV,98,司促,13166,200907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春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乙○○
      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1/1頁


參考資料
朝春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