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春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乙○○
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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