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子○○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庚○○
乙○○
戊○○
丙○○
號
丁○○○
壬○○
辛○○
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肆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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