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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492號
TPDV,97,簡上,492,2009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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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92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
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原審認定系爭支票之權利移轉關係存在於上訴
人與張勤間、張勤與錢莊業者王宏琦及陳偉民間,以及錢莊業者
王宏琦及陳偉民與被上訴人間,共計3 次權利移轉關係。則票據
債務人(即上訴人)是否得以第1 次之票據權利受讓人張勤間之
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此為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
字第1158號裁判要旨所未明示,原審認定上訴人不得以其與張勤
間之原因關係對抗被上訴人,適用法規即有錯誤之虞,上訴人自
得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則本件上訴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之重要性,本院認為其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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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