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佩芳
附表:
一、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投 資凱烽股份有限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99,840元,惟 聲請人稱並無實際投資凱烽股份有限公司,係該公司申報錯 誤,就此有何相關憑證足以佐證,或聲請人是否曾向財政部 台北市國稅局異議凱烽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投資紀錄謬誤,請 詳細說明之,並請提出凱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到院。
二、聲請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 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費證明,並說明何時 毀諾及剩餘本金。
三、聲請人及其被扶養人97年迄今內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 、 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 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 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 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94年至今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補正94年 、95年及98年最新租賃合約。
五、請說明聲請人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658,592元使用項目明 細?清償何項債務?金額各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並補登 至提出日期)。
七、請提出聲請狀中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各項支出中所記載之各項 支出(包括食、衣、住、行、教育費、通信費、保險費、醫 療費)之證明文件(已提出者勿重複)。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保單借款部分 ,聲請人每月應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 費證明。
九、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十、聲請人之被扶養人蕭慧貞即將由中興大學畢業(97學年度為 獸醫系五年級A班),聲請人於其畢業後是否仍需每月支出 扶養費9,108元?請就此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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