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軒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戊○○
庚○○
樓之2
己○○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及98年6月24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及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軒亞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記載為乙○○一人,應更正為甲○○、乙○○、戊○○、庚○○、己○○五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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