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丁○○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眛爽律師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原告丁○○負擔二十分之二,原告戊○○負擔二十分之五,原告己○○負擔二十分之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等前均擔任被告公司保險業務員,原告丁○○擔任處經 理,原告戊○○及己○○均擔任協理,被告於民國96 年6 月間將原告資遣,然被告給付原告94年間實施之QWK 專案 (保險公司為訴外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 球人壽公司))給付原告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短少。原 告丁○○部分,並因被告未將原告QWK專案之業績與其他 保險業績總合計算,遂未給付原告丁○○業績超過500萬K 之佣金,爰計算被告短付之款項如下:
1、原告丁○○部分:
(1)QWK專案部分:
A、繼續率獎金178,397元:
1,274,266(營業額K值)×14%(繼續率獎金率,20%乘 以70%,原告丁○○擔任處經理,僅分得70%之佣金) =178,397.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B、服務津貼35,679元:
1,274,266(營業額k值)×4%(服務津貼獎金率)× 70%=35679.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被告已給付 ,毋庸請求。
(2)其他保險合併計算169,507元:
被告以原告丁○○之營業K值扣除QWK專案後未滿500萬k ,遂未計付佣金與原告,但依被告業務制度第玖章規定 ,被告各項保險總額應合併計算,故被告應計付原告此 部分佣金169,507元
4,035,876(營業k值)×6%(獎金率)×70%=169,507。 (3)原告丁○○已領152,911元。
(4)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丁○○230,672元 178,397+169,507-152,911=230,672 但原告丁○○仍聲明判命被告給付394,474元。 2、原告戊○○部分:
(1)繼續率獎金340,201元:
1,956,441(營業K值)×16%(20%×80%)=313030.5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311,337(營業k值)×2%(20%×10%)=27,170元 313,031+27,170=340,201 (2)服務津貼62,606元:
1,956,441(營業K值)×4%×80%=62606.112,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
(3)原告戊○○已受領318,801元。
(4)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戊○○84,006元( 340,201+62,606-318,801=84,006)。但原告戊○○仍 請求被告給付387,254元。
3、原告己○○部分:
(1)繼續率獎金1,024,581元:
5,338,132(營業K值)×16%(20%×80%)=854101.1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8,523,987×2%(20%×10%)=170,480 854,101+170,480元=1,024,581元。 (2)服務津貼部分173,185元
5,412,028×4%×80%=173,184.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3)被告已給付原告己○○786,702元
(4)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己○○711,064元( 1,024,581+173,185-786,702=711,064)。但原告己○○ 仍請求被告給付975,019元。
(二)被告給付原告之款項中另除以1.05,可見被告將營業稅轉 嫁原告負擔,此與兩造約定不符;再被告已承諾若原告之 繼續率維持在96%以上,即可領取16%之繼續率獎金(協理 16%,處差額2%),然若維持率未達86%者,即不得領取任 何款項,但被告卻以被告公司對訴外人全球人壽公司保單 之總維持率僅14%,遂僅以14%之比例計算原告獎金,卻給 付其他維持率未達14%之佣金,即與兩造約定不符。(三)爰聲明求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戊○○及己○ ○394,474元、387,254元、975,019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抗辯:
(一)原告丁○○為處經理,原告戊○○及己○○為協理,其等 執行全球人壽公司之QWK專案,若被告公司執行該QWK 專 案之總維持率達96%以上,則被告給付原告丁○○全球人 壽公司來佣16%之70%,給付原告戊○○及己○○全球人壽 公司來佣16%之80%,但被告公司對全球人壽公司之總維持 率僅在91%至95.9%之間,被告公司所獲得之來佣僅14%, 則被告僅能以14%再以上開比例計算獎金。又被告公司係 以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之佣金給付原告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 貼,則全球人壽公司給付原告之佣金應扣除百分之五營業 稅,遂有除以1.05之計算。原告丁○○與被告簽立之核心 員工留才計劃暨保密協定,已明白約定不適用被告公司之 獎勵競賽方案,自不能將原告丁○○QWK專案之業績合併 其他業績計付繼續率獎金。
(二)被告公司以下列方式計算原告獎金,並已依約給付完畢: 1、原告丁○○部分:
(1)QWK專案部分:
A、繼續率獎金部分:1,274,266(營業K值)×14%×70%÷ 1.05=118,931 元。
B、服務津貼部分:1,274,266(營業K值)×4%×70%÷1.05 =33,980元。
C、合計152,911元。被告已於96年10月28日給付。 (2)其他保險公司部分:因營業K值未達500萬,不能發放。 2、原告戊○○之QWK專案部分:
(1)繼續率獎金部分:
1,956,441(營業K值)×14%×70%÷1.05=182,601元。 3,311,337(營業K值)×14%×10%÷1.05=44,151元。
合計226,752元。
(2)服務津貼部分:
1,956,441(營業K值)×4%×70%÷1.05=52,171元。 3,311,337(營業K值)×4%×10%÷1.05=12,615元。 (3)合計291,538元。被告已於96年7月28日給付。 3、原告己○○之QWK專案部分:
(1)繼續率獎金部分:
5,338,132×14%×70%÷1.05=498,226元。 8,523,978×14%×10%÷1.05=113,653元。 (2)服務津貼部分:
5,338,132×4%×70%÷1.05=142,350元。 8,523,978×4%×10%÷1.05=32,472元。 (3)合計786,701元。被告已於96年10月28日給付。(三)爰聲明求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前受僱被告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原告丁○○為處經 理,原告戊○○及己○○為協理,原告均參加被告公司全球 人壽公司94年度之QWK專案,被告於96年6月16日終止與各業 務人員之契約關係。全球人壽公司計付被告公司94年度QWK 專案之續年度繼續率獎金率為14%等情,有核心員工留才計 劃保密協定、被告公司96年6月15日公告、保戶資料卡、業 務人員報聘申請、承攬契約書、薪資表、成功交易明細表、 全球人壽公司98年2月11日函及後附附件為證(本院卷一第 185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48頁、第70頁至第92頁、第260 頁至第304頁、卷二第58頁、第43頁至第44頁、本院96年度 北勞調字第168號卷第73頁至第79頁、第114頁至第117頁) 。至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繼續率獎金、服務津貼不足,暨原 告丁○○主張被告未給付94年度其他保險佣金,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被告公司於94年10月20日召開決策會議,該會議臨時動議 記載:「1、全球QW系列專案-…e.佣金發放計算方式:… 繼續率、服務津貼:?(來佣×80%)。…下次會議時間 :11/1」,上開所謂QW專案,即本件兩造所稱之QWK專案 ,為兩造所不爭;被告公司再於94年11月1日召開決策會 議並決議:「1、修正-全球QWK專案-繼續率、服務津貼→ 來佣×80%(處×70%、協理×10%)」,有各該次決策會 議紀錄附卷可查(本院卷二第8頁及第57頁);又上開所 謂QWK專案,係指被告與全球人壽公司於91年1月所訂定之 合約,依該合約第二條及第三條約定,被告為全球人壽公 司招攬該合約附表一所示之人身保險業務,全球人壽公司 則依被告公司所招攬之業績按該合約附表二之佣金率表支
付佣金與被告公司,有契約書及附表在卷可查(卷一第 249頁至第253頁、第256頁至第258頁),故原告可取得人 壽保險公司依上開合約附表二給付被告之繼續率獎金及服 務津貼中之80% ,其中70%由處經理取得,協理則再另取 得10%。再查,證人即曾擔任被告台中分公司協理之陳陞 墀到場證稱:QWK專案是由被告公司副總經理劉家昌佈達 ,依該佈達內容,繼續率獎金伊可以領16%,伊自己之業 績達到一定額度就有16%之繼續率獎金,服務津貼4%是給 副總、協理、處經理分,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處經理 與協理間之差額為10%(本院卷二第82頁背)等語,則被 告自應按原告丁○○、戊○○及己○○各別所招攬保險之 營業K值,乘以被告與全球人壽公司簽立之上開合約附件 二所約定之繼續率獎金率,作為上開決策會議所稱之「來 佣」,再以該來佣乘以80%,其中處經理可領取70%,協理 可再領10%計付。又原告就上開QWK專案之續年度保單繼續 率已達96%以上,為兩造所不爭,依上開合約附表二約定 ,其可得之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之獎金率為16%(卷一 第257頁)。至服務津貼部分,原告請求之續年度服務津 貼固定為4%,為兩造所不爭,並有上開被告公司與全球人 壽公司合約附表二為證(卷二第256頁)。
(二)上開QWK專案中,原告丁○○擔任被告公司處經理,其繼 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之營業K值為1,274,266;原告戊○○ 擔任被告公司協理,其提供協理之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 之營業K值為3,311,337,其擔任協理部分之營業K值為 1,956,441。原告己○○前擔任被告公司協理,其處組織 之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之營業K值為3,311,337,其擔任 協理營業K值為8,523,978,為兩造所不爭(卷一第37頁至 第38頁),依上開說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上開繼續率 獎金及服務津貼如下:
1、原告丁○○部分:
1,274,266(營業K值)×16%×70% =142717.7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丁○○自陳被告已給付152,911元,故被告已毋庸再 給付原告任何款項。
2、原告戊○○之QWK專案部分:
(1)繼續率獎金部分:
A、原告戊○○處組織部分219,121元
1,956,441(營業K值)×16%×70%=219,121.3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B、原告戊○○協理部分52,981元
3,311,337(營業K值)×16%×10%=52,981.39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2)服務津貼部分:
A、原告戊○○處組織部分54,780元
1,956,441(營業K值)×4%×70%=54780.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B、原告戊○○協理部分13,245元
3,311,337(營業K值)×4%×10%=13245.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以上合計340,127元,原告戊○○自陳被告已給付 318,801元,被告應再給付原告戊○○21,326元( 340,127-318,801=21,326)。 3、原告己○○之QWK專案部分:
(1)繼續率獎金部分:
A、原告己○○處組織部分597,871元
5,338,132×16%×70% =59787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B、原告己○○處差額部分136,384元
8,523,987×16%×10% =13638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2)服務津貼部分:
A、原告己○○處組織部分149,468元
5,338,132×4%×70% =149,46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B、原告己○○處協理部分34,096元
8,523,987×4%×10% =3409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3)以上合計917,819元,原告己○○自陳被告已給付786,702 元,被告應再給付原告己○○131,117元。(三)原告雖主張其QWK專案續年度繼續率已達96%以上,上開 16%之繼續率獎金率毋庸再乘以70%或10%云云。查證人陳 陞墀雖到場證稱:其可得之繼續率獎金率為16%,毋庸再 乘以其他數字(卷二第92頁)等語,然上開決策會議已決 議以來佣乘以0.8計付原告上開QWK專案之繼續率獎金,並 區分70%由處主管取得,協理另計算10%,自應以其可得之 繼續率獎金率乘以70%及10%計算原告可得之繼續率獎金; 原告雖稱應以20%乘以80%或10%計付原告繼續率獎金,然 以原告繼續率依上開合約附表二計算,全球人壽公司給付 被告公司之繼續率獎金率僅16%,原告以20%乘以0.8或0.7 ,並無依據。被告抗辯主張全球人壽公司依上開合約於94
年間給付被告公司之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係以被告招 攬保險業務之營業K值乘以14%及4% 計付,本件僅需以14% 計付繼續率獎金與原告云云。查證人即被告公司業務副總 經理劉家昌雖證稱:上開決策會議所稱之來佣,係指保險 公司實際交付之金額為準(本院卷二第84頁背),即應以 全球人壽公司給付被告公司QWK專案之續年度繼續率獎金 率14%計算,惟證人劉家昌復證稱:若業務員之續年度繼 續率未達86%,即不會給與繼續率獎金(本院卷二第85頁 背)等語,然依上開全球人壽公司與被告之合約附表二約 定,若繼續率未達86%者,仍會依其繼續率給付4%至10%之 繼續率獎金(本院卷一第257頁),顯然被告給付業務人 員之繼續率獎金與全球人壽公司給付被告之計算方式,並 不相同;再審酌上開全球人壽公司計付被告公司繼續率獎 金之方式,若被告公司繼續率愈高、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之 繼續率獎金率亦愈高(如繼續率91-95%,獎金率14%,繼 續率96-100,獎金率16%等),而依上開決策會議內容, 被告係保留全球人壽公司之20%,再將80%提出與業務人員 分得,則被告當會希望提高繼續率,以謀取被告公司最大 利益,然若依被告公司之計算方式,個別營業人員可得之 繼續率獎金率,勢必會因其他業務人員之繼續率而受影響 ,不能完全保留其個人努力所得,如此即不能充分達到激 勵業務人員提高繼續率之目的,尚難僅以證人劉家昌上開 證言,認定應以全球人壽公司計付被告公司之繼續率獎金 率,計算原告之繼續率獎金。被告此部分抗辯,即無可取 。
(四)被告又抗辯全球人壽公司給付其之佣金,其需支付營業稅 ,則計付原告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僅能以扣除營業稅 後之金額計算,自應再除以1.05云云。惟查,上開決策會 議紀錄既謂以來佣乘以0.8計付業務人員繼續率獎金及服 務津貼,自應以原告招攬保險之業績換算為K值乘以繼續 率獎金率及服務津貼率計算,此由全球人壽公司計付被告 繼續率獎金,亦是以被告公司之營業K值再依繼續率獎金 率計付繼續率獎金33,052,393元,有繼續率彙整表通知單 為證(卷二第45頁),即為可知,至被告公司開立之統一 發票,雖將上開33,052,393元之繼續率獎金,區分佣金收 入31,478,470元及營業稅1,573,923元(本院卷二第67頁 ),但此僅為被告公司營業稅之報稅方式,不能以之認定 被告自全球人壽公司取得之繼續率獎金僅為扣除5%營業稅 後之31,478,470元;再者,原告就其取得之繼續率獎金及 服務津貼毋庸繳納營業稅,此為被告所不爭,並經證人陳
陞墀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83頁背),且證人劉家昌尚證 稱:QWK專案本身給付業務人員之佣金很高,公司還要負 擔百分之五之發票稅(本院卷二第84頁),可見被告就其 自全球人壽公司取得之繼續率獎金及服務津貼,應負擔5% 營業稅,但若以被告上開除以1.05之計算方式,毋寧認為 被告已將原應由其負擔之營業稅,部分轉由原告負擔,被 告此部分抗辯,自無可取。
(五)原告丁○○雖主張被告計付上開QWK專案之繼續率獎金, 應併計其他保險業績,其營業K值已達五百萬以上,被告 應再給付169,507元之繼續率獎金云云。查原告丁○○於 94年10月24日與被告簽立之核心員工留才計劃暨保密協定 第5條已約定:「本專案計劃乙方(原告丁○○)不適用 公司之任何獎勵競賽方案。唯其直轄處之區主管之MDRT 達成獎勵5萬元及出國獎勵補助團費用由乙方負責之」( 本院卷二第43頁),故QWK專案並不適用被告公司業務制 度之獎勵競賽方案;本件原告丁○○主張被告應再給付 169,597元,是依被告公司業務制度第玖章第八條規定, 而該條第五項獎勵辦法第三點固規定: 該處k值達500萬以 上,依處繼續率達成狀況頒發獎金(本院96年度北勞調字 第168號卷第67頁背至第68頁),然該部分規定既置於被 告公司第玖章「競賽獎勵」乙章中,且QWK專案並無被告 公司業務制度獎勵競賽方案之適用,已如前述,原告丁○ ○主張應將QWK專案之業績合併其他業績計算繼續率獎金 ,即屬無憑;再者,全球人壽公司98年2月11日回函已敘 明:QWK專案之商品自93年1月1日起開始銷售,其佣金另 有約定(本院卷一第246頁之全球人壽公司98年2月11日 (98) 全球壽 (經代)字第021101號函);證人劉家昌復到 場證稱:QWK專案之業績不與業務人員其他業績合併計算 ,因QWK 專案本身給付之佣金很高,幾乎將被告公司可得 之佣金均給付業務人員,QWK專案被告公司所保留之佣金 較其他險種少,QWK專案給付業務人員之佣金約為其他險 種之二倍(本院卷二第84頁)等語;又被告公司業務制度 於計算繼續率獎金時,雖應將業務人員之各險種業績合併 計算,然上開全球人壽公司QWK專案為特殊專案,被告公 司之專案僅有上開QWK專案及協理自購專案,其他招攬保 險之營業,僅是業績,並非專案,業務人員需先簽立核心 員工留才計劃暨保密協定,始能參加QWK專案,QWK專案給 付之佣金較其他險種高,業經證人陳陞墀到場證述明確( 卷二第83 頁),並有核心員工留才計劃暨保密協定附卷 可查(本院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可見QWK專案確有別
於被告公司其他保險業務之招攬,復參酌上開94年10月20 日決策會議臨時動議決議:「1、全球QW系列專案-…f.列 入晉升、考核:晉升方式以手動計算(保費×49%×40%=C 值)+系統C值→為晉升C值」(本院卷二第57頁),即決 策會議特別決議將上開QWK業績於晉升考核時另以手動方 式合併計算,然依被告公司業務制度第陸章各級業務人員 之晉昇考核標準,本應將各該業務主管於考核期內之業績 合併計算(本院96年度北勞調字第168號卷第63背至第64 頁),若上開QWK專案與其他保險業績並無不同,上開決 策會議即毋庸特別針對各級業務人員之晉昇考核特別決議 併計QWK專案之業績,上開決策會議既未特別決議可將QWK 專案之業績合併其他業績計算,尤認不應將原告丁○○之 QWK業績其業績與其他業績合併計算。原告丁○○雖稱被 告計算其94年度業績之個人獎、主管獎金、全年獎及百萬 MDRT,均將QWK專案業績合併計算云云,然縱如原告丁○ ○此部分所述,亦僅能認為被告事後同意於計算上開個人 獎、主管獎金、全年獎及百萬MDRT時將QWK專案之業績合 併計算,但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亦同意將QWK專案之業績與 原告丁○○其他業績合併計算繼續率獎金。原告丁○○此 部分主張,自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戊○○及己○○依兩造約定規定,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21,326元及131,1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 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六、原告陳明原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 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不應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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