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366號
TPDV,96,訴,6366,2009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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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6號
聲 明 人 東海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聲明人與相對人中華機械鐵工廠何秀琴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 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 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 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 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前由本院指定中華海事檢定社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海事檢定社)為鑑定人後,該公司李英 龍副總經理指定高雄分公司經理黎佩雄及公證人卓邦煌負責 辦理,李英龍、黎佩雄、卓邦煌本應憑專業知識辦理委託鑑 定事項,不臆,李英龍、黎佩雄、卓邦煌等人竟多次私下以 電話及會面方式,邀集聲明人討論本件鑑定事項及鑑定價額 ,因此,渠等恐亦與相對人有相關聯繫,對本鑑定事項之委 託恐生偏頗,蓋倘有任何文件需由兩造提出或配合,本應循 本院通知兩造之管道,斷無私下聯絡之理,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31條規定,聲明拒卻本件鑑定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因本件鑑定人未參與系爭船舶之實際修繕過程, 且系爭船舶已出售他人,故亟需兩造提供協助以明瞭鑑定事 項之原委,並為減少中間文書往返,加速鑑定程序之進行, 於囑託中華海事檢定社鑑定之98年4月20日函之說明第八項 載明「如有任何疑義或需其他資料,請通知兩造說明或提供 。」,該函之副本並送達聲明人及相對人,聲明人就此程序 並無異議,合先敘明。又聲明人提出內容關於「Benny」通 知「兩造」於「創世紀咖啡館」之電子郵件為憑,惟查上開 證物無從釋明聲明人主張之「本件鑑定人中華海事鑑定社私



下與相對人聯絡」之事實,此外,聲明人復未提出可供即時 調查之具體事證,亦無何具體原因事實,足使本院認鑑定人 中華海事鑑定社有何偏頗之虞,該聲明人主觀上臆測鑑定人 有偏頗之虞,尚不得據為聲明拒卻鑑定人之正當事由。四、從而,聲明人所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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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海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