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4年度,15號
TPDV,94,醫,15,2009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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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丁○○
      丙○○
      甲○○
兼 上3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己○○
      戊○○○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葉鞠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雅珮律師
被   告 庚○○原名簡逸毅
訴訟代理人 壬○○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張峪嘉律師
被   告 私立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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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