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醫字第15號原 告 丁○○ 丙○○ 甲○○兼 上3 人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己○○ 戊○○○上 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葉鞠萱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雅珮律師被 告 庚○○原名簡逸毅訴訟代理人 壬○○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張峪嘉律師被 告 私立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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