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93年度,7號
TPDV,93,國貿,7,200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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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貿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菓花蕊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相 對 人 Russ Berr.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Russ Berrie & Company,INC.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對被告Russ Berrie & Company,INC.等三人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並聲明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八百九十三萬九千五一十四元正 及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詎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請求依勝訴判決書給付遲延利息時, 始發覺一審判決有遺漏判決聲請人原起訴請求之遲延利息部 分。聲請人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 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 939,5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嗣民國9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日時,法官問原 告法定代理人:「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原告法定代理人 :「被告Russ Berrie & Company,INC.應給付原告美金267, 074.74元。」,是以原告顯於當時變更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美 金267,074.74元,有本院9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判決依聲請人減縮後之 聲明為判決,並無所謂未就遲延利息為判決之脫漏情形,聲 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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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菓花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