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067號
TPDM,98,訴,1067,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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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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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