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8年度,29號
TPDM,98,自,29,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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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24號
                    98年度自字第29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略以:緣民國98年4月7日,報載前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為求晉升上將,竟勾結軍事 掮客林治崇(以上2 人因貪污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正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審理中),欲以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含佣金 100 萬元)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立法委員助理「NIKE陳 」買官,嗣「NIKE陳」交付1 紙時任總統府秘書長之自訴人 甲○○書立之推薦函,左下角並直書「總統府用箋」字樣, 但自訴人已否認曾寫過此推薦函,並經現任總統府秘書長詹 春柏證實無此項以總統府用箋製作之推薦函,不排除是有人 假冒誆騙等情,詎被告乙○竟於當日接受媒體訪問及晚間TV BS 2100 節目中,以圖示及極其確定之語法,公然稱「軍中 買官集團之上線為參謀總長霍守業及其夫人霍媽媽,而霍守 業夫妻之上線就是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甲○○及國防部副部 長柯承亨,而當然卓、柯兩人之上線就是陳水扁」云云,另 被告於同年4 月1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竟仍向媒體稱「陳哲 男之後,甲○○賣官府追影武者」云云,以不實之事項誹謗 自訴人之名譽,嚴重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被告有罪之 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惟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 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 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 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 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 責任(參照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增訂第163 條之立法理由謂「 如認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但其舉證,仍以使法院得有合理的 可疑之程度為已足,如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得有 合理的可疑,其形式的舉證責任已盡」)外,尚應「指出其 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 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 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而同 條第2、3、4 項乃新增法院對起訴之審查機制及裁定駁回起 訴之效力,以有效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質舉證責任,藉免濫行 起訴,即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3 條釐訂法院與檢察官調查 證據責任之分際,一方面揭櫫當事人調查證據主導權之大原 則,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訊問證人、鑑定人或 被告之權利(同條第1 項);另一方面例外規定法院得及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性,必待當事人舉證不足時,法院始 自動依職權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同條第2 項);再增訂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應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式( 同條第3 項),以貫徹尊重當事人查證之主導意見,確保法 院補充介入之超然、中立。又上開規定係編列於刑事訴訟法 第1 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亦同其 適用(最高法院91年4月30日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 11項參照),是自訴人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應負前揭實 質舉證責任。
三、復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 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俾上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個人名譽、隱私 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 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



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 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 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 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 字第155 號判決意旨參照)。進一步言之,國家一方面須保 障言論自由,他方面又必須滿足對人民之人格名譽等權益為 適當保護之義務要求,因而面臨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間相互 衝突之問題,則如何一方面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空間,不致 造成過度干預或限制,另一方面又對受侵擾者之人格名譽等 權益為適當之保護,係屬上開基本權衝突能否獲致衡平解決 之重要關鍵。而觀察刑法第310 條有關誹謗行為之處罰規定 ,可知立法者係選擇以刑法規範機制此種干預強度較大的方 式,以保護人民之人格名譽等權益,使人格名譽受侵擾之人 民,得請求國家以刑罰方式制裁行為人,而非僅得透過民事 賠償制度解決紛爭,並藉由該條所定客觀處罰條件之規定, 進一步規範誹謗罪之可罰性範圍,即於行為人所為之事實陳 述係屬真實,並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關於言論自 由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等權益之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 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另於同法第311 條規 定多項阻卻違法事由,使法院得據以於個案中,就所發生之 基本權衝突情形,為違法性之衡量判斷。又立法者以事實陳 述之「真實性」及「公共利益關連性」作為權衡基準,固具 有一定合理性,惟若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 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之資訊流通, 蓋在社會生活複雜、資訊需求快速之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 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之真實性,將 可能須付出過高成本,或因而產生所謂「寒蟬效應」(chil ling effect ),而可能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所能發揮之功能 ,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本旨。從而,所言為真實之舉證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對於其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 發現之責任,且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 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而 無須證明其言論內容、即所誹謗之事確為真實(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就所謂「能證明為 真實」,其證明強度應無庸達到客觀真實之程度,只要行為 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 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我國刑法誹謗罪之處罰



範圍外,而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四、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自訴 人甲○○指訴被告於前揭時、地,接受媒體採訪及在TVBS 2 100 節目中,提及自訴人係軍中買官集團系統中之成員等情 ,並提出98年4月7日之自由時報頭版頭條(標題:中將勾掮 客、洩標案企圖買官)影本、雅虎奇摩新聞中時電子報(標 題:500 萬升上將、多名司令驚傳買官)列印表、同年4月8 日之雅虎奇摩新聞中時電子報(標題:袁肖龍買上將、林治 崇莊「肖」維)列印表、中國評論新聞(標題:乙○:扁珍 賣官雙軌並進、珍勝扁一籌!)列印表、同6月4日自由時報 頭版(標題:偽造總統府推薦函…軍中買官說、疑掮客騙局 )影本各1紙、同年4月7 日TVBS 2100節目錄影光碟、同年4 月12日東森新聞錄影光碟各1片及被告在TVBS 2100節目中所 持圖示(標題:軍中將官買官雙軌圖)翻拍照片4 紙等資料 ,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接受媒 體採訪及在TVBS 2100 節目中提及自訴人係軍中買官集團系 統中之成員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罪嫌,辯稱: 伊陳述內容係依據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對於袁肖龍林治崇涉 犯貪污案件之起訴書,其中論及軍中弊案集團首腦林治崇在 為袁肖龍進行買官時,有交付1 紙時任總統府秘書長之自訴 人上呈給前總統陳水扁之推薦函,因此袁肖龍深信林治崇有 買賣將官之能力,目前偵辦軍中弊案之聯合專案小組亦將自 訴人列為調查對象,除上開起訴書外,伊有從其他管道獲得 資訊,事後監察院於98年6 月17日對於袁肖龍之彈劾案文可 得到證實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接受媒體採訪及在TVBS 2100 節目中,以 圖示並提及自訴人係軍中買官集團系統中之成員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且有自訴人提出之98年4月8日中國評論新聞 (標題:乙○:扁珍賣官雙軌並進、珍勝扁一籌!)列印表 1紙、98年4月7日TVBS 2100節目錄影光碟1片、98年4月12日 東森新聞錄影光碟1片及被告在TVBS 2100節目中所持圖示( 標題:軍中將官買官雙軌圖)翻拍照片4 紙在卷可按,又上 開光碟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勘驗如附表所示,並有本院98年 6月5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袁肖龍林治崇等因涉嫌貪污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於 98年4月1日以97年度偵字第26489號、27535號、第27855 號 、第28493號、98年度偵字第1392號、第5167號、第8999 號 提起公訴,而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確有論及「……林治崇另 於95年底,透過鍾永祥認識後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獲悉



後令部上將司令余連發可能即將異動,而袁肖龍有意爭取後 令部上將司令乙職,因鍾永祥表示只有袁肖龍升任上將,始 可配合林治崇集團之需求來主導後令部相關工程,是以林治 崇乃積極運作協助袁肖龍升任上將司令事宜,並透過立法院 某綽號「MIKE陳」(或稱為「NIKE哥」、「MIKE哥」)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管道,獲悉升任少將需支付100 萬元、中將需支付300萬元、上將需支付500萬元報酬給總統 府相關人員作為條件,而與袁肖龍期約日後所需之600 萬元 (含「MIKE陳」所收取之100 萬元佣金)將由林治崇支應, 林治崇並先給予「MIKE陳」50萬元前金,嗣「MIKE陳」於數 日後交付林治崇1 紙由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甲○○上呈給前 總統陳水扁推薦由袁肖龍晉升後令部上將司令之推薦函(左 下角直書「總統府用箋」字樣)後,林治崇再將之交付予袁 肖龍作為取信之用……」等情,有該案起訴書1 紙附卷可證 ,衡諸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係檢察官依其犯罪偵查權限 ,針對該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蒐證,足認被告有 犯罪嫌時,始據以記載之,雖尚待法院進行審理程序證明被 告是否犯罪,然起訴書所載係檢察官綜合調查全盤證據後所 得之心證,是被告援引該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上開事項 ,於接受媒體採訪及在TVBS 2100 節目中,以口頭或以圖示 提及自訴人係軍中買官集團系統中之成員等情,自屬有據, 難認係被告憑空杜撰或出於惡意誹謗。
㈢自訴人提出之上開報紙影本及網路新聞列印表,其上雖載有 自訴人業已否認該推薦函係其書立之事實,然該案攸關我國 國軍將領晉升制度、公務員清廉形象,甚至涉及時任總統之 陳水扁及當時總統府重要職務等人員是否涉及貪瀆不法之重 要議題,且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自陳曾以證人身分就該推 薦函之真偽接受調查等語,則自訴人是否涉及上開軍中買官 集團及該推薦函之真偽疑雲,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於接 受媒體採訪及在TVBS 2100 節目中發表上開個人意見,雖難 免有誇大、渲染之可能,然被告所為之陳述,係依據前開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內容為依據而為推論,其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應無誹謗之故意可言。 ㈣綜上所述,被告依據前揭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內容 ,依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個人評論意見,並非出於 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應無誹謗之故意,與刑法誹謗罪 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論處。
五、本件自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上開犯行, 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附表:
㈠98年4月7日TVBS 2100節目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01:10:34】TVBS 2100節目開始【02:37:52】乙○關於自訴事實的發言乙○:剛才提到說,陳哲男的秘書,濤哥在質疑說,會不會是曾 振農的助理亂講呢?這是一個起訴書(乙○手持起訴書面 對鏡頭),今天這個軍中將官的買官集團,林治崇這個掮 客,他的起訴書,裡面明白的就提到,他拿了一紙前總統 陳水扁推薦袁肖龍晉升後令部上將司令的推薦函,是從哪 裡發出來的呢?是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甲○○呈給前總統 陳水扁的。所以阿,而甲○○接誰的?接陳哲男的。李濤:但是甲○○否認喔。
乙○:這是白紙黑字,甲○○的推薦函。我這個案子調查了很久 了,剛才提到上校升少將最難,我因為在查一位政戰的上 校,他在他的部隊裡面,因為搞鋼管,所以引起爭議,後 來呢,送了兩百萬,兩百萬,升了將軍,少將,結果在去 年年初,又帶了一個女軍官到花蓮的一個飯店裡面去過夜 。
李濤:你剛才講搞鋼管是什麼意思?
乙○:就是找鋼管到軍中去表演。
李濤:我以為是賣鋼管的,你這個要講清楚。
乙○:去表演的。結果引起爭議,結果呢,兩百萬,竟然這麼爭 議大的上校升官了,升成少將,但是到了去年的年初帶女 軍官到花蓮飯店投宿被逮,退休了。
李濤:稍後我們再馬上回來。乙○委員今天舉發了一件事情,就 是說這個,軍中賣星星阿,可以透過高層兩種方式,一個 是透過陳水扁的這個系統,一個是透過吳淑珍的系統,而



且透過吳淑珍的系統比陳水扁的系統要價要高,因為他的 能夠達成率也會比較高,是不是確實如此,立刻回來!【02:39:49】進廣告。
【02:43:08】回到節目現場
李濤:回來歡迎所有的觀眾朋友,如果我們的國軍,星星是可以 被販賣的話,這個錢,不只是貪腐的問題,是國防安全的 問題,乙○委員指出來說有兩種系統可以賣星星。【02:43:22】
乙○:(手持一張文件「軍中將官買官雙軌圖」)這8年來阿, 一共有747 顆星星,這747 顆星星要不要重查?要不要全 面普查?兩個系統,一個系統是官邸出發,他的主角,當 然核心叫做吳淑珍,透過的叫黃芳彥,下面就是余連發夫 妻,余連發柯銀花夫妻,不只是賣官,還包含炒股,這 個價碼是比較高的,不含佣金喔,佣金我到現在還沒有查 出來。少將兩百,中將三百。
李濤:不不,你講這個錢要直接。
(眾人笑)
乙○:這個是外面的價碼,但是不含佣金,佣金另外要再收的, 外加的,外加的。上將是五百,但是這個成功率很高。至 於另外一個系統,陳水扁,是比較吃鱉的了,陳水扁是透 過早期的陳哲男,後來余榮泰甲○○接手,另外呢,柯 承亨從擔任國安會的副秘書長開始,也加入了這個集團, 接著另外有個在外面叫霍媽媽,這個霍媽媽是不是跟霍守 業有關係,我想應該很快會查清楚,下面呢,就是透過這 一次的軍中賣官集團的掮客叫做林治崇跟NIKE陳,這個NI KE陳在立法院非常的活躍,那麼今天報紙很多人寫錯,寫 成MIKE,是NIKE,是NIKE陳,因為他很喜歡穿NIKE的衣服 ,在立法院裡面晃。
李濤:都見過嗎?
乙○:見過,見過這個人,對。
李濤:這只是其中的這一個系統。
乙○:對,這個系統,這個系統是含佣金的,含佣金的大概少將 還有升縮空間一百到兩百,中將兩百到三百,上將五百到 六百。但是這一個系統常常被打槍,也就是成功率沒有、 沒有吳淑珍、黃芳彥余連發這個系統來的能夠穩妥。陳輝文:到底誰是總統阿?
乙○:不,兩個人一起,夫妻一起競爭啦,這男女共治、夫妻共 治啦。
【02:45:38--02:52:18】換主持人及其他來賓發言,然後進廣告。




【03:00:58--03:02:15】乙○發言,但與本案自訴事實無關。
【03:10:04--03:10:14】乙○發言,但與本案自訴事實無關。
【03:11:13】TVBS 2100節目結束!㈡98年4月12日東森新聞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勘驗光碟:2009/04/12 陳哲男甲○○?賣官追府影武者【01:53】
新聞主播:我們繼續追下去,到底這些操控升官的影武者是誰呢 ?立委乙○他點名說,開創軍中買官賣官歪風的就是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
記者:高階將領涉入賣官疑雲,監察院認為背後有影武者操控, 立委乙○點名,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前新光醫院副院 長黃芳彥都有可能。
【02:15】
乙○:陳水扁一開始的目的,是為了收編,所以就找原來具有國 民黨基礎的陳哲男,來負責收編的工作,那因為陳哲男跟 高雄的海軍系統非常的熟悉,他發現說收編的過程裡,他 發現說,也可以來賣星星,可是慢慢的這樣的消息又傳出 去了,所以官邸的吳淑珍哪,就開始透過黃芳彥去插手這 樣的事情。
【02:39】
記者:除了陳哲男黃芳彥,根據乙○的說法,賣官集團其實有 交接,因為後來陳哲男涉入弊案,乙○懷疑這一條線就被 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還有前 總統府副秘書長甲○○給接手了。
【02:54】
乙○:總統府這邊阿,又透過了邱義仁柯承亨,甚至接手陳哲 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的甲○○,又開始扮演了一個重要 的角色,所以到後來變成是雙軌進行。
【03:08】
記者:乙○表示這些人分別代表陳水扁跟吳淑珍,因此高階將領 才會靠過來,成為賣官集團的中間人,而像林治崇這種掮 客,就是得想辦法靠近中間人,打好關係,才能夠兜售官 位。東森新聞綜合報導。
【03:23】以下是其他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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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