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1年度,513號
TCEM,91,中秩,513,20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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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五一三號
  移 送機 關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中分六刑字第○九一
○○○一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零時五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西屯區○○○路○段一二四號(鼎隆大飯店二○一號房)。(三)行為:以新台幣二千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黃宗琪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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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