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即翁正川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九十七年度金訴字
三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