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7年度,3號
TPDM,97,金訴,3,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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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
第4503號、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丁○○及丑○○自民國95年1月間起,擔任「財創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181號8樓之1、臺北 市○○路328號6樓之4,以下簡稱「財創資管公司」)之董 事,丁○○並自95年5月5日起擔任財創資管公司之負責人, 另陸續成立「財創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 ○○路181號9樓之3,以下簡稱「財創世紀公司」)、「財 創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181號號5 樓之3,以下簡稱「財創投顧公司」)、「杞鴻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181 號8樓之1,以下簡稱「 杞鴻生技公司」)、「財創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 臺北市松山區○○○路181號5樓之3,以下簡稱「財創企管 公司」),分別由丁○○及丑○○擔任公司負責人,自95年 1月間起至97年1月9日止,由丁○○為實際負責人,由丑○ ○擔任財務長,共同僱用寅○○、A○○擔任副總經理,黃 ○○擔任業務經理,甲○○擔任業務副理,並聘請辰○○、 未○○、酉○○、乙○○、戊○○、己○○、李莉生、庚○ ○、辛○○、壬○○、癸○○、子○○、卯○○、午○○、 E○○、戌○○、天○○、地○○、宇○○、D○擔任業務 員,渠等均明知財創資管公司、財創世紀公司、財創投顧公 司、財創企管公司及杞鴻生技公司均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經營銀行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顧問 事業,竟共同基於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而經營銀行業務、非 法經營證券與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由丁○○規劃 設計「富貴專案」及「尊爵專案」,交由A○○、寅○○、 黃○○、甲○○、未○○、酉○○、乙○○、戊○○、己○ ○、李莉生、庚○○、辛○○、壬○○、癸○○、子○○、 卯○○、辰○○、午○○、E○○、戌○○、天○○、地○ ○、宇○○、D○等向不特定人推銷,並由丑○○為財務之 調度及專案紅利之撥付,其中「富貴專案」為簽約1年期, 每1單位需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期滿扣除投資額15



﹪作為帳戶管理費後,可以全數領回,每月保證利息2.5 ﹪ 至4﹪,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原 本顯不相當紅利之報酬而收受存款,而「尊爵專案」則為簽 約1年期,由財創資管等公司代為操作買賣股票或期貨,每 一單位為100萬元,簽約時即先行扣除投資額15﹪之帳戶管 理費,由客戶提供個人證券戶、期貨交易戶交易帳號、密碼 ,全權委由公司代為操作,一年保證獲利36﹪至48﹪,獲利 不足部分由公司補足,且每月可領取固定紅利3﹪,以此方 式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推銷、招攬成 功後並可抽取佣金,共同以前揭「富貴專案」方式向如附表 一之一等投資人收受存款而經營銀行業務,總計收受存款金 額達4030萬元,及以前揭「尊爵專案」方式非法經營證券、 期貨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為如附表一之二等投資人代操金額 達3900萬元(出資人、出資時間、出資金額、招攬人、給付 之紅利等詳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又丁○○為 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投資顧問事業,除囑託不知情之蕭聖 達(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架設網站外(網址:http: //www.rich4u168.com/),並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鄭天民擔 任分析師,除在舉辦的投資理財講座時講解證券、期貨交易 的投資趨勢,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公司的「初級個股會員」 、「高級期指會員」、「飛龍頂級會員」等會員而收取費用 ,並由鄭天民負責撰寫證券、期貨交易之分析意見及判斷建 議,以簡訊方式提供證券個股買賣價位及期貨買賣之訊息, 共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投資顧問業務。嗣於97年 1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據報後分別前往臺北市 ○○○路181號5樓之3、8樓之1、9樓之3、臺北市○○路328 號6樓之4及丁○○、未○○、黃○○、甲○○之住處搜索, 而查獲上情(丁○○、丑○○、寅○○、鄭天民、黃○○、 甲○○、A○○、未○○、酉○○、乙○○、戊○○、己○ ○、庚○○、辛○○、壬○○、子○○、卯○○、午○○、 E○○、戌○○、天○○、地○○、宇○○、D○及癸○○ 等25人均另行審結)。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當事人對於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中均陳明同意引用為本案證據,而 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並 經共同被告丁○○、丑○○、寅○○、鄭天民、癸○○、黃 ○○、甲○○、A○○、鄭天民、未○○、酉○○、乙○○ 、戊○○、己○○、庚○○、辛○○、壬○○、子○○、卯 ○○、午○○、E○○、戌○○、天○○、地○○、宇○○ 、D○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核與證人王潁蕙、余佩芳、 吳貞寬、吳彩玉吳雪美林倩芳林素文林嘉貞、邱玉 珍、翁茂東郭湘娃陳愛華、申○○、彭文禎、黃馨寬、 楊錫泓、劉信樑、蔡杏梓、呂紹得鍾礽林魏銀珠、蘇偉 豪、蘇夢豪巫素玉王柏策余佳陵翁竟鈞林瓊華陳學明黃慧英、曹曉娥、高明義、楊雪儒經具結後之證詞 大致相符,並有1年期保本保息富貴專案說明資料(97警聲 搜49號(1)第18-19頁)、富貴專案說明資料(97警聲搜49 號(1)第21頁)、財創集團網站(http: //www.rich4u168 .com)網頁資料(97警聲搜49號(1)第99-10 0頁)、財創 集團介紹資料(97偵4503號(2)第247- 254頁)、展業勝 經(97偵4503號(2)第266-265頁)、輔導獎金辦法(97偵 4503號(2)第291-29 4頁)、投資策略研究中心研究會員 申請表(97偵4503號(2)第309-320頁)、「新富貴」產品 發表公告(97偵4503號(2)第321頁)、股市研究成果見證 者徵求廣告(97偵4503 號(2)第322頁)、投資策略研究 中心諮詢顧問超值優惠方案(97偵4503號(2)第323頁)、 投資理財講座資料(97 偵4503號(3)第356- 357頁、97偵 1093號(3)第38- 61 、233-252頁)、宇○○之頂級飛龍 會員契約書(97偵450 3 號(7)第0000-0 000頁)、財創 資產管理公司之績效月報表、輔導績效月報表、獎金月報表 、勞健保費負擔明細月報表、損益表(97偵4503號(7)第 0000-0000頁)、通訊監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97警聲搜 49號(1)第22-26、177-17 8頁)、被告丁○○(00000000 00)之監聽譯文(97警聲搜49號(1)第142-145、150頁) 、財創世紀公司(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97警聲搜49



號(1)第146、149頁)、被告丁○○(00000 00000)之監 聽譯文(97警聲搜49號(1)第147、15 6頁)、被告丑○○ (0000000000)之監聽譯文(97警聲搜49號(1)第148頁) 、被告甲○○(00000000 00)之監聽譯文(97警聲搜49號 (1)第153-155頁)、被告黃○○(00 00000000)之監聽 譯文(97警聲搜49號(1)第157-161頁)、被告丑○○之手 機(0000000000)自96年10月24日至10 月26日所發送投資 建議簡訊資料(97警聲搜49號(1)第84-98頁)、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9月17日銀局(一)字第09600 411920號函(97警聲搜49號(1)第101頁)、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2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51 57號函 (97警聲搜49號(1)第102頁)、聯邦商銀長春分行96年10 月3日(96)聯長春字第0121號函(97警聲搜49號(1 )第 122頁),暨所附:被告丁○○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歷史交易明細資料(97警聲搜49號(1)第123-135 頁) 、財創資管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歷史交易 明細資料(97警聲搜49號(1)第136 -138頁)、財創投顧 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資料(97 警聲搜49號(1)第140頁)、尊爵專案委任合約書資料:尊 爵專案出資人資料一覽表(97偵4503號(6)第0000- 00 00 頁)、張美嬪(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潘小萍 (97偵4503號(6)第0000-00 00頁)、林張玉英(97偵45 03號(6)第0000-0000頁)、陳湘漣(97偵4503號(6)第 0000-0000頁)、蘇偉豪(97偵4503號(6)第0000-00 00頁 )、劉信樑(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沈秀琪( 97偵4503號(6)第0000-000 0頁)、邵子娥(97偵4503號 (6)第0000-0000頁)、亥○○(97偵4503號(6)第0000 -0000頁)、黃慧英(97偵4503號(6)第0000- 0000頁)、 巫素玉(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陳愛華(97偵 4503號(6)第0000-000 0頁)、黃朝巖(97偵4503號(6) 第0000-0000頁)、玄○○(97偵4503號(6)第0000-000 0 頁)、楊美雲(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富貴專 案全權授權委託書資料:富貴專案出資人資料一覽表(97偵 4503號(6)第0000- 0000 頁)、王永緯(97偵4503號(6 )第0000-0000頁)、王俊權(97偵4503號(6)第0000-000 0頁)、丙○○(97偵4503 號(6)第0000-000 0頁)、王 穎蕙(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田立勤(97偵45 03號(6)第0000-00 00 頁)、何美利(97偵4503號(6) 第0000-0000頁)、余佩芳(97偵4503號(6)第000 0-0000 頁)、9、吳貞寬(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吳



彩玉(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吳雪美(97偵 4503號(6)第0000-0000 頁)、巫素玉(97偵4503號(6) 第000 0-0000頁)、李旭彥(97偵4503號(6)第0000-0 000頁)、汪國月(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周 美玉(97偵4503號(6)第0000-0000頁)、周啟文(97偵 4503號(6)第0000-0000 頁)、林季宣(97偵4503號(6) 第0000-00 0 0頁)、林倩芳(97偵4503號(6)第0000-000 0頁)、林素文(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林嘉 貞(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林瓊華(97偵4503 號(7)第000 0-0000頁)、邱玉珍(97偵4503號(7)第 0000- 000 0頁)、洪嘉鵬(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孫素芬(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徐瑤華 (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翁正川(97偵4503號 (7)第0000- 000 0頁)、翁茂東(97偵4503 號(7)第 0000-0000頁)、高明義(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 )、康其岳(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張育薰( 97偵4503號(7)第169 8頁)、張祐維(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張勝堯(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曹曉娥(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梁鴻 英(97偵4503號(7)第000 0-0000頁)、郭湘娃(97偵 4503號(7)第0000- 0000頁)、郭湘嬌(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郭萬翌(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陳艾伶(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陳李 秋滿(97偵4503號(7)第0000-0 000頁)、陳貞惠(97偵 4503號(7)第0000-00 0 0頁)、陳惠芸(97 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陳愛華(97偵45 03號(7)第0000-0 000頁)、陳學明(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陳 蕙芳(97偵4503號(7)第000 0-0000頁)、陳麗莉(97偵 4503號(7)第0000-0000頁)、彭文禎(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游嘉祺(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申○○(97偵4503號(7)第0000-00 00頁)、黃琦 仁(97偵4503號(7)第0000 -0000 頁)、黃慧英(97偵 4503號(7)第0000-0000頁)、黃慧敏(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黃馨寬(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楊水治(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楊秀蘭 (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楊雪儒(97偵4503號 (7)第0000-0000頁)、楊瑤佩(97偵4503號(7)第0000- 0000頁)、楊錫泓(97偵4503號(7)第000 0-0000頁)、 楊美蓮(97偵4503號(7)第0000 -0000頁)、亥○○(97 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廖英如(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廖清(97偵4503號(7)第0000-00 00 頁)、趙正梅(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劉信樑 (97偵4503號(7)第0000-00 00頁)、劉兼銘(97偵4503 號(7)第0000-0000頁)、潘小萍(97偵4503號(7)第000 0-0000頁)、宙○○(97偵450 3號(7)第0000-00 00頁) 、蔡杏梓(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蔡銘芽(97 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黃○○(97偵4503號(7 )第0000-0000頁)、鄭家容(97偵4503號(7)第0000-000 0頁)、黎若君(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B○ ○(97偵4503號(7)第0000- 0000頁)、鍾廷駿(97偵450 3號(7)第0000-0000頁)、鍾明勳(97偵4503號(7)第00 0 0-0000頁)、鍾礽林(97偵4503號(7)第0000-0000 頁 )、韓秀利(97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韓琪(97 偵4503號(7)第0000-0000頁)、簡若淳(97偵4503號(7 )第0000-000 0頁)、藍惠華(97偵4503號(7)第0000-00 00頁)、顏金水(97偵4503 號(7)第0000-0000頁)、魏 奇(97偵4503號(7)第0000- 0000頁)、魏銀珠(97偵 4503號(7)第000 0-0000頁)、蘇偉豪(97偵4503號(7) 第0000- 00 00頁)、蘇夢豪(97偵4503號(7)第0000-00 00頁)各1件在卷可佐,堪信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出於 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巳○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係規定「違反第18條第1項、……者, 處……」,而同法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惟於95 年1月11日修正時,已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已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刪除。依其立法理由之 說明,係:「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日 施行,依據該法第121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 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 及第18條之2與第18條之3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項規 定」。亦即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已改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理,違反者依該法處罰(參考該法第4條 、第63條、第107條、第121條),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 7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辰○○與共同被告丁○○、丑○ ○、寅○○、黃○○、甲○○、A○○、鄭天民、未○○、 酉○○、乙○○、戊○○、己○○、庚○○、辛○○、壬○ ○、子○○、卯○○、午○○、E○○、戌○○、天○○、



地○○、宇○○、D○、癸○○等人向不特定人推銷、招攬 前揭「尊爵專案」,由公司代顧客操作證券、期貨投資並受 有報酬,以及招攬前揭「初級個股會員」、「高級期指會員 」、「飛龍頂級會員」等會員並收取費用,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等規定,自 屬經營證券、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應受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是核被告辰○○所為,係犯銀行法 第125條第3項、第1項(「富貴專案」)、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富貴專 案」、「尊爵專案」、初級個股會員、高級期指會員、飛龍 頂級會員部分)之罪。被告辰○○與被告丁○○等人之犯行 ,彼此間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辰○○及其他業務人員為無身分之人,與有負責人 身分之被告丁○○及丑○○係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 同實施前揭不法吸取資金之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 定,均為共同正犯,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辰○○雖有多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期貨 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之行為,惟因業務本身即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故仍屬單一的 集合行為,本件既係以反覆實施業務的單一集合行為而同時 觸犯前揭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第5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各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處斷。又本件既屬 反覆實施的業務行為,行為終止時間是97年1月9日,故自應 逕行適用此時的刑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等規定,自無比較新舊法的問題。茲查,被告巳○ ○所涉銀行法第125條條第3項、第1項之罪,屬最輕本刑為 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惟被告辰○○係擔任業務員,負責 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但僅領取佣金,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決 策及存款收受,與所犯銀行法之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 以上相衡,顯屬情輕法重,是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依 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 辰○○受雇於被告丁○○及丑○○經營上開財創資管等公司 ,與共犯寅○○、A○○、黃○○、甲○○、鄭天民、未○ ○、酉○○、乙○○、戊○○、己○○、庚○○、辛○○、 壬○○、子○○、卯○○、午○○、E○○、戌○○、天○ ○、地○○、宇○○、D○、癸○○共同向不特定人提供期 貨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藉此收受存款,吸取資金甚鉅額 ,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且因經營不善,導致投資人受到重大 損失,並斟酌其等參與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個別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辰○○前曾因妨害自 由案件,本院於86年11月13日以86年度易字第6056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於87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審酌被告辰○○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積極與 被害人和解,有被告辰○○提出之和解書3件附卷可稽。被 告辰○○經此偵審科刑宣告之教訓,應促其有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是本院因認其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 所示,以啟自新。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與被告丁○○、丑○○、A○○ 、黃○○、寅○○、甲○○、請未○○、酉○○、乙○○、 戊○○、己○○、李莉生、庚○○、辛○○、壬○○、癸○ ○、子○○、卯○○、午○○、E○○、戌○○、天○○、 地○○、宇○○、D○共同向如附表一之一*號部分所示之 投資人推銷「富貴專案」,及向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投資人推 銷「尊爵專案」,藉以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紅利之報酬而收受存款,及雇用被告鄭天民擔任分析師, 並架設網站及以簡訊方式提供證券個股買賣價位及期貨買賣 之訊息,另不定期舉行投資理財講座,提供股票證券、期貨 交易之分析意見及判斷建議等服務予該不特定人,以此方式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因認被告辰○○此部分 亦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第5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罪嫌。二、經查:如附表一之一*號部分所示之「富貴專案」投資人, 均為同筆款項之展延,被告丁○○等並未再向投資人收受存 款,此由合約期間可以看出,並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 陳述在卷。另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尊爵專案」,則係被告 丁○○代客操作投資人帳戶內之款項,投資人之款項並未匯 至被告丁○○之指定帳戶,此據被告丁○○供承在卷,亦經 證人劉信樑巫素玉於偵查中,及證人亥○○於本院審理中 證述在卷,並無向投資人收受存款之行為,是此部分尚難認 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辰○○涉有如附表一之一*號部分 及附表一之二部分所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第1款之犯行,原應均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



前開有罪部分有業務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之一:
富貴專案投資人資料一覽表
┌──┬────┬─────┬────┬────┬──────┬───┬──────┐
│編號│ 投資人 │ 富貴專案 │投資金額│每月利率│財創收款帳戶│業務員│ 備註 │
│ │ │ 合約期間 │(單位:│ │(本金) │ │ │
│ │ │ (民國) │萬元) │ │ │ │ │
├──┼────┼─────┼────┼────┼──────┼───┼──────┤
│ 1 │ 王永緯 │ 96.10.16-│ 10 │ 2.5% │丁○○(聯邦│子○○│ │
│ │ │ 97.10.15 │ │ │銀行長春分行│ │ │
│ │ │ │ │ │帳號:044500│ │ │
│ │ │ │ │ │002548) │ │ │
├──┼────┼─────┼────┼────┼──────┼───┼──────┤
│ 2 │ 王俊權 │ 96.7.11-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7.10 │ │ │ │ │ │
├──┼────┼─────┼────┼────┼──────┼───┼──────┤
│ 3 │ 丙○○ │ 96.7.12- │ 20 │ 3% │同上 │E○○│ │
│ │ │ 97.7.12 │ │ │ │ │ │
├──┼────┼─────┼────┼────┼──────┼───┼──────┤
│ 4 │ 王穎蕙 │ 95.12.19-│ 20 │ 3% │同上 │己○○│ │
│ │ │ 96.12.18 │ │ │ │ │ │
├──┼────┼─────┼────┼────┼──────┼───┼──────┤
│ 5 │ 田立勤 │ 95.11.10-│ 40 │ 3% │同上 │ │ │
│ │ │ 96.11.9 │ │ │ │ │ │
├──┼────┼─────┼────┼────┼──────┼───┼──────┤
│ 6 │ 何美利 │ 96.5.17- │ 20 │ 3% │同上 │黃○○│ │
│ │ │ 97.5.16 │ │ │ │ │ │
├──┼────┼─────┼────┼────┼──────┼───┼──────┤
│ 7 │ 余佩芳 │ 96.4.30- │ 20 │ 3% │同上 │丁○○│ 紅利到期 │
│ │ │ 97.4.29 │ │ │ │ │ 一次給付 │
├──┼────┼─────┼────┼────┼──────┼───┼──────┤
│ 8 │ 吳貞寬 │ 96.3.16- │ 20 │ 3% │同上 │辰○○│ │
│ │ │ 97.3.15 │ │ │ │ │ │
├──┼────┼─────┼────┼────┼──────┼───┼──────┤
│ 9 │ 吳彩玉 │ 96.5.21-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5.20 │ │ │ │ │ │
├──┼────┼─────┼────┼────┼──────┼───┼──────┤
│ 10 │ 吳彩玉 │ 96.4.20-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4.19 │ │ │ │ │ │
├──┼────┼─────┼────┼────┼──────┼───┼──────┤
│ 11 │ 吳雪美 │ 96.1.8- │ 20 │ 3% │同上 │戊○○│ │
│ │ │ 97.1.8 │ │ │ │ │ │
├──┼────┼─────┼────┼────┼──────┼───┼──────┤
│ 12 │ 巫素玉 │ 96.6.29- │ 100 │ 3% │同上 │黃○○│ │
│ │ │ 97.6.28 │ │ │ │ │ │
├──┼────┼─────┼────┼────┼──────┼───┼──────┤
│ 13 │ 李旭彥 │ 95.3.26- │ 40 │ 3% │丁○○(中國│廖茂杰│ │
│ │ │ 96.3.25 │ │ │信託中崙分行│丁○○│ │
│ │ │ │ │ │帳號:093540│ │ │
│ │ │ │ │ │052059) │ │ │
├──┼────┼─────┼────┼────┼──────┼───┼──────┤
│ 14 │ 汪國月 │ 96.4.3- │ 20 │ 3% │丁○○(聯邦│黃○○│ │
│ │ │ 97.4.2 │ │ │銀行長春分行│ │ │
│ │ │ │ │ │帳號:044500│ │ │
│ │ │ │ │ │002548) │ │ │
├──┼────┼─────┼────┼────┼──────┼───┼──────┤
│*15 │ 周美玉 │ 95.2.21- │ 160 │ 5% │丁○○(中國│丁○○│ 紅利到期 │
│ │ │ 96.2.20 │ │ │信託中崙分行│丑○○│ 一次付清 │
│ │ │ │ │ │帳號:093540│ │ │
│ │ │ │ │ │052059) │ │ │
├──┼────┼─────┼────┼────┼──────┼───┼──────┤
│*16 │ 周美玉 │ 96.2.21- │ 160 │ 4% │丁○○(聯邦│丁○○│ │
│ │ │ 97.2.20 │ │ │銀行長春分行│丑○○│ │
│ │ │ │ │ │帳號:044500│ │ │
│ │ │ │ │ │002548) │ │ │
├──┼────┼─────┼────┼────┼──────┼───┼──────┤
│ 17 │ 周啟文 │ 96.12.2- │ 300 │ 3% │同上 │甲○○│ │
│ │ │ 97.12.1 │ │ │ │ │ │
├──┼────┼─────┼────┼────┼──────┼───┼──────┤
│ 18 │ 林季宣 │ 96.10.18-│ 40 │ 3% │同上 │丑○○│ │
│ │ │ 97.8.17 │ │ │ │ │ │
│ │ │ (10期) │ │ │ │ │ │
├──┼────┼─────┼────┼────┼──────┼───┼──────┤
│*19 │ 林季宣 │ 96.8.17- │ 60 │ 3% │同上 │丑○○│ │
│ │ │ 97.8.17 │ │ │ │ │ │




├──┼────┼─────┼────┼────┼──────┼───┼──────┤
│*20 │ 林季宣 │ 95.8.16- │ 40 │ 3% │同上 │丑○○│ │
│ │ │ 96.8.16 │ │ │ │ │ │
├──┼────┼─────┼────┼────┼──────┼───┼──────┤
│ 21 │ 林倩芳 │ 96.4.14- │ 20 │ 3% │同上 │甲○○│ │
│ │ │ 97.4.13 │ │ │ │ │ │
├──┼────┼─────┼────┼────┼──────┼───┼──────┤
│ 22 │ 林素文 │ 95.12.27-│ 20 │ 3% │同上 │黃○○│ │
│ │ │ 96.12.26 │ │ │ │ │ │
├──┼────┼─────┼────┼────┼──────┼───┼──────┤
│ 23 │ 林素文 │ 96.7.11- │ 20 │ 3% │同上 │黃○○│ │
│ │ │ 97.7.10 │ │ │ │ │ │
├──┼────┼─────┼────┼────┼──────┼───┼──────┤
│ 24 │ 林嘉貞 │ 96.4.16-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4.15 │ │ │ │ │ │
├──┼────┼─────┼────┼────┼──────┼───┼──────┤
│ 25 │ 林瓊華 │ 96.11.19-│ 30 │ 3% │同上 │乙○○│ │
│ │ │ 97.11.18 │ │ │ │ │ │
├──┼────┼─────┼────┼────┼──────┼───┼──────┤
│ 26 │ 邱玉珍 │ 96.9.6- │ 20 │ 3% │同上 │午○○│ │
│ │ │ 97.9.5 │ │ │ │ │ │
├──┼────┼─────┼────┼────┼──────┼───┼──────┤
│ 27 │ 邱玉珍 │ 96.4.2- │ 20 │ 3% │同上 │午○○│ │
│ │ │ 97.4.1 │ │ │ │ │ │
├──┼────┼─────┼────┼────┼──────┼───┼──────┤
│ 28 │ 洪嘉鵬 │ 95.8.31- │ 20 │ 3.5% │同上 │ │ │
│ │ │ 96.8.30 │ │ │ │ │ │
├──┼────┼─────┼────┼────┼──────┼───┼──────┤
│*29 │ 孫素芬 │ 96.10.22-│ 20 │ 3% │同上 │黃○○│ │
│ │ │ 97.10.21 │ │ │ │ │ │
├──┼────┼─────┼────┼────┼──────┼───┼──────┤
│*30 │ 孫素芬 │ 95.10.24-│ 20 │ 3% │同上 │黃○○│ │
│ │ │ 96.10.23 │ │ │ │ │ │
├──┼────┼─────┼────┼────┼──────┼───┼──────┤
│ 31 │ 徐瑤華 │ 96.5.24- │ 20 │ 3% │同上 │徐瑤華│ 96.6.30 │
│ │ │ 97.5.23 │ │ │ │ │ 提前解約 │
├──┼────┼─────┼────┼────┼──────┼───┼──────┤
│ 32 │ 翁正川 │ 96.3.29- │ 20 │ 3% │同上 │地○○│ │
│ │ │ 97.3.28 │ │ │ │ │ │
├──┼────┼─────┼────┼────┼──────┼───┼──────┤




│ 33 │ 翁茂東 │ 96.5.31-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5.30 │ │ │ │ │ │
├──┼────┼─────┼────┼────┼──────┼───┼──────┤
│ 34 │ 翁茂東 │ 96.8.30- │ 20 │ 3% │同上 │乙○○│ │
│ │ │ 97.8.29 │ │ │ │ │ │
├──┼────┼─────┼────┼────┼──────┼───┼──────┤
│ 35 │ 翁茂東 │ 96.11.19-│ 30 │ 3% │同上 │乙○○│ │
│ │ │ 97.11.18 │ │ │ │ │ │
├──┼────┼─────┼────┼────┼──────┼───┼──────┤
│ 36 │ 翁茂東 │ 96.10.19-│ 30 │ 3% │同上 │乙○○│ │
│ │ │ 97.10.18 │ │ │ │ │ │
├──┼────┼─────┼────┼────┼──────┼───┼──────┤
│ 37 │ 高明義 │ 96.3.29- │ 100 │ 3% │同上 │辰○○│ │
│ │ │ 97.3.28 │ │ │ │ │ │
├──┼────┼─────┼────┼────┼──────┼───┼──────┤
│ 38 │ 康其岳 │ 96.3.14- │ 20 │ 3% │同上 │利美紅│ │
│ │ │ 97.3.14 │ │ │ │ │ │
├──┼────┼─────┼────┼────┼──────┼───┼──────┤
│ 39 │ 康其岳 │ 96.3.28- │ 20 │ 3% │同上 │陳貞惠│ │
│ │ │ 97.3.2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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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創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