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92號
TCDV,98,訴,1292,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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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 律師
被   告 喬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10月間接獲內政部函稱原告 為被告喬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喬信公司)董事。 惟原告於72年間國小畢業即出國,怎會是被告公司董事,爰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很小就出國,不在國內,資料內乙○○印章 應該是沒有經過原告同意蓋的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961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非被告公司之董事,惟被告 公司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列原告為董事,有使人誤認原告 仍係被告公司董事之虞。是兩造間就董事關係是否存在,將 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不明確得以確認 判決予以排除,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應有確認利益。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變 更相關資料,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98年7月6日本院 言詞辯論時亦自承:「她 (指原告)在很小就出國,不在國 內,資料內乙○○印章應該是沒有經過她的同意蓋的」,並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6月3日經中三字第09834780630號 函檢送之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訴請判決確認兩造間董事之關係不存在,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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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