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億科技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2,428,7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24,5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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